刊登日期 |
2009.8.26 |
標題 |
內政部:減免災區災民向地政機關申請核(補)發權利書狀、地政謄本,及申辦建物測量、土地複丈、繼承登記等案件之各項規費。 |
內文 |
依規費法第12條第3款規定,本部已於98年8月13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89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災民向地政機關申請核(補)發權利書狀、地政謄本、圖冊或閱覽地籍資料,及申辦建物測量、土地複丈、繼承登記等案件之各項規費,免予計收。 詳見公文及連結網址 |
其它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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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載 |
附件-公文 內政部-協助莫克拉颱風受災戶尋屋服務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