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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09.9.23
標題
臺北市開業之○○○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於臺北縣、市、分設事務所一案,經臺北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1次。
內文
臺北市開業之○○○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於臺北縣、市分設事務所一案,經臺北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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