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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10.1.6
標題
 臺北市政府函示:有關桃園縣政府移來本市開業地政士○○○至桃園縣中壢及蘆竹地政事務所代理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案附偽造使用執照,涉嫌違反地政士法規定一案,經臺北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民國99年1月11日起至民國99年3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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