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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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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內政部函示以地政士名義刊登放款廣告並執行借(貸)款業務者,非地政士法第16條所定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應依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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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內政部函示以地政士名義刊登放款廣告並執行借(貸)款業務者,非地政士法第16條所定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應依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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