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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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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原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之土地,嗣後經稽徵機關查得與規定不合更正原地價並補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因原所有權人死亡,得否由權利人會同原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於繳納期間屆滿後申請更正申報現值及就夫妻贈與部分申請按同法第28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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