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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10.2.26
標題
內政部函:「為使民眾辨識合法業者,請轉知各直轄市、縣(市)公會督促所屬會員(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合法業者辨識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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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據內政部98-99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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