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10.4.12 |
標題 |
財政部令:先購後售房屋應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
內文 |
一、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二、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
| 來文字號 | 財政部2010.04.06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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