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2010.4.20 |
標題 |
內政部於98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者自即日起提供各界參考使用,後者訂於99年5月1日生效。 |
內文 |
修正重點為: (一)增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 (二)明訂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 (三)增訂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四)現行「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 (五)買方遲延利息「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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