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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08/6/20
標題
內政部:關於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物時,承受人得否為該共有物之共有人之一,及土地增值稅核課事宜乙案,詳見附件。
內文
內政部:關於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物時,承受人得否為該共有物之共有人之一,及土地增值稅核課事宜乙案,詳見附件。
來文字號
全聯會97年6月20日全地公(5)字第97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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