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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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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其他應有部分為數人公同共有時,他公同共有人之一無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得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本部93年1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19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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