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日期 |
標題 |
| 2010.3.11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修正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申明書各1份 |
| 2010.3.11 | 內政部函為地政資料以電子文件提供者,新增「防校對二維條碼」(QR Code)功能,該圖檔規格大小定為3x3公分,統一放置為各類謄本右上方,訂於99年3月1日起實施 |
| 2010.3.11 | 內政部99年2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00801117號令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修正條文1份 |
| 2010.2.26 | 內政部函:「為使民眾辨識合法業者,請轉知各直轄市、縣(市)公會督促所屬會員(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合法業者辨識標章。 |
| 2010.2.8 | 內政部: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規定解釋令 |
| 2010.2.8 | 財政部:核定「98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
| 2010.2.8 | 財政部:核定「九十八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
| 2010.2.8 | 核定「九十八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
| 2010.2.8 | 財政部:九十八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
| 2010.2.8 | 稽徵機關核算九十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